县纪委监委运用“四种形态” 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169人次

“感谢组织及时对我进行警示谈话,没让‘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今后我一定认真履职尽责,强化责任担当,对照存在的问题抓好整改。”日前,华池县某乡副乡长因在惠农物资发放中审核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影响,被县纪委监委提醒约谈时说到。
这是华池县纪委监委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一个缩影。
执纪问责是利剑,唯有精准方有实效。去年以来,华池县纪委监委进一步强化精准问责意识,严格依据违纪情节和性质,综合考虑事实证据、定性量纪标准和思想态度,把综合运用“四种形态”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深化探索实践。2023年,全县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运用“四种形态”处理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169人次,分别占比46.7%、39.6%、5.4%、8.3%。这组数据背后是华池县纪委监委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精准运用“四种形态”的具体实践。
“党员干部走上违纪违法道路,都有一个量变到质变、积小错为大错的过程。从‘好干部’到‘阶下囚’之间存在很大的中间地带,要更加突出‘第一种形态’的运用,让红脸出汗、咬耳扯袖成为常态。”县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表示。
据了解,该县纪委监委本着对组织负责、对干部负责、对事业负责的原则,更加注重教育挽救帮助游走在违纪边缘的党员干部,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病灶”,在处置的问题线索中,谈话函询和了结件次占处置总量的88 %。
县纪委监委针对信访办理、日常监督、专项监督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明确对“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提醒注意的”等4种情形开展提醒谈话,对“有信访反映,经查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等6种情形开展警示约谈,进一步体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方针策略。
在持续抓早抓小的同时,县纪委监委对于严重违纪违法、执迷不悟的党员干部,始终保持“零容忍”态度,审慎运用“第四种形态”,依纪依法立案审查调查,严肃惩处,形成有力震慑,通过惩治极少数教育大多数,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在确保纪律刚性约束的同时,精准问责也持续释放出严管厚爱的信号,帮助掉队干部重拾勤廉有为的信心,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工作中。
据统计,2023年,全县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受理问题线索171件,给予党纪政务处分88人次,组织处理68人,县监委办结职务犯罪案件3件3人,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件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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