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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恶势力“保护伞”举报十二问

发布时间:2020-07-22 08:37   来源:华池县纪委监委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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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

二、什么是举报人?

举报人是指直接向县纪委提供黑恶势力“保护伞”线索的个人。举报人不包括县纪委、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国家安全等部门以及在其他公务活动中发现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人员。

三、举报的重点对象是什么?

党员干部、村“两委”干部及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四、举报奖励的标准是多少?

5000-20000元。

五、举报的黑恶势力“保护伞”都有哪些类型?

1.违规插手型

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违规违纪违法插手干预司法机关对黑恶势力的查处。

2.帮人说情型

对黑恶势力说情打招呼,给政法机关查处黑恶势力设置障碍。

3.打击报复型

对查处黑恶势力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4.有案不查型

依法负有查禁、监管、打击、处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职不作为,有警不处、有案不立、有案不查、隐匿线索、毁灭证据、徇私舞弊、故意拖延,纵容黑恶势力实施违法犯罪或滋生蔓延、坐大成势。

5.滥用职权型

依法负有查禁、监管、打击、处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乱作为,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故意降格处理,以罚代刑,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送司法机关。

6.干扰查处型

在上级机关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组织检查、集中打击、交叉查处或异地国家机关进行查处时欺上瞒下、隐瞒事实,阻挠干扰查处工作的正常进行。

7.违规减刑型

依法负有侦查、起诉、审判、看守、刑罚执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对黑恶势力犯罪行为歪曲事实、弄虚作假、避重就轻、重罪轻诉(判)、多罪少诉(判)。

8.收受贿赂型

对黑恶势力犯罪分子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在犯罪服刑期间违规为其提供各种帮助、收受罪犯及其亲属贿赂。

9.失职渎职型

对接受社区矫正的黑恶势力犯罪分子故意不履行监管职责;依法负有民事审判、执行职责的法院工作人员利用审判权、执行权直接或间接帮助黑恶势力完成虚假诉讼和“套路贷”、违法执行,侵吞、损害案件当事人及其他公民、法人的合法财产、合法权益。

10.通风报信型

打探、了解和掌握有关打击处理黑恶势力的工作方案、行动计划等内部信息,给黑恶势力通风报信,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打击。

11.窝藏隐匿型

帮助黑恶势力成员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处。

12.合谋串通型 

违规违纪违法利用公权力为黑恶势力提供信息、创造条件,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信息,直接或间接帮助黑恶势力完成犯罪行为。帮助在押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传递信息、对外联络、串供、逃跑、转移赃款赃物。

13.输送荣誉型

违规违纪违法提名、推荐、录用、招聘、任用、批准黑恶势力成员进入党政机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其他单位、组织、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人民陪审员、行业协会负责人等职务或获得劳动模范、明星企业家等荣誉称号,利用公权力帮助黑恶势力捞取政治资本、披上合法外衣。

14.提供援助型

违规违纪违法动用公款、公共资源为黑恶势力坐大成势提供资金援助和外部支持。金融机构管理人员利用发放贷款、转让债券、提供担保和再担保等方式为黑恶势力实施“套路贷”、高利放贷、非法放贷、非法集资以及开设赌场、从事黄赌毒活动提供资金便利。

15.包庇纵容型

利用职务便利包庇、放纵、袒护并为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欺压群众、称霸一方,侵占国家集体资源、资产、资金提供保护等。

六、举报奖励应符合哪些条件?

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举报内容真实具体。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县、乡(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公安局及其他相关单位掌握。

(三)单一来源举报线索被县纪委监委采用且立案审查调查的。

(四)已立案审查调查的案件,举报线索提供了有价值的证据或新的违法违纪事实的。

七、举报线索的哪些情形不予奖励?

举报线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线索经查证失实的。

(二)举报线索县纪委监委已掌握或正在立案审查的。

(三)同案犯检举揭发的。

(四)匿名举报无法核实举报人身份的。

(五)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况。

八、举报奖励应遵循什么原则?

举报奖励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奖励对象原则上为实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案件办结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符合举报奖励条件,且举报人愿意接受奖励的,应当奖励。

(二)同一案件有两个以上(含两人)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查处案件有帮助的,可酌情予以奖励。

(三)同一案件有两个以上(含两人)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平均分配。

(四)同一举报人向不同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不予重复奖励。

九、举报奖励的程序是什么?

举报黑恶势力“保护伞”的线索,经核实立案的,由县纪委监委信访室造册登记,县纪委提出奖励建议,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审核后,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兑现奖金。

十、奖励资金如何兑付?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奖金。委托他人代为申领的,凭举报人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手续申领。逾期不申领的,视为主动放弃。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奖金且无受托人的,可及时说明并提供举报人身份证明、银行账号,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非现场领取奖励仅限于实名举报人,且提供的账户应当与举报人姓名一致。

十一、如何保护举报人?

举报受理单位将严格按照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对举报人信息、举报内容等情况严格保密。同时,对泄露举报人信息、举报内容等相关情况,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追究责任。

十二、举报人应注意什么?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来信地址: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纪委监委第二办公区信访室

邮    编:745600

举报电话:(0934)12388-08  (0934)5122489

举报网站:http://www.hcxjw.gov.cn/mail/ju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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