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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和派出监察机构有何区别

发布时间:2018-12-04 10:04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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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分别对派驻或派出监察机构及专员的机构设置、领导关系及职责权限等进行了规定,从法律上将这一党和国家强化自我监督的重要形式固定下来。但具体怎么派,给各省监委留下了较大的制度探索空间。今年5月,广东省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根据监察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关于明确派驻纪检监察组监察权限和推动监察职能向基层延伸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明确省市县(区)等地方监察机构,要采取派驻或派出监察机构的形式,推动监察职能向基层延伸,同时明确派驻、派出监察机构和监察专员在设置方式、具体职责和可以行使的权限上的不同。

设置方式不同。根据《意见》规定,监察机关向同级党和国家机关派的叫派驻监察组(与纪检组合署办公),如目前广东省纪委监委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等34个省直单位派驻34个纪检监察组;向同级党委派出机构和向所管辖的某个行政区域派的叫派出,派出分为派出监察组和派出监察专员办公室。如省监委向省直机关工委派出监察组(与省直机关纪工委合署办公),县级监察委员会向管辖的乡镇(街道)派出监察机构,与乡镇(街道)纪检组织合署办公,按照管理权限依法进行监督、调查、处置,就近解决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目前广东县区一级监察机关,向所辖的乡镇(街道)派出监察组计982个,与镇街纪委(纪工委)合署办公;已向深汕特别合作区、深圳大鹏新区、珠海横琴新区等32个功能区派出了监察专员办公室,与功能区纪检组合署办公。

具体职责不同。派驻监察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对监督对象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如广东省纪委监委机关派驻纪检监察组的职责是,发现省管公职人员的问题,要及时向省监委报告。发现其他公职人员的问题,及时分类处置。派出监察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对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广东省规定,县区级监察委员会派出的监察机构负责调查本级管辖的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案件,对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涉案人数较多或涉案金额较大的案件,由派出机构直接立案调查、采取指定管辖或组织联合办案等方式办理。监察专员办公室按照管理权限对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在发现上级管辖的公职人员的问题后,及时向派出机关报告。负责调查本级管辖的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案件,拟立案调查的,由派出监察专员办公室直接作出立案决定,报派出机关备案。

可行使的权限不同。在派出或者派驻监察机构的职责权限上,派出监察机构原则上既可以对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进行调查、处置,又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处置,需要采取其他措施的,报派出机关审批后,由派出机关相应内设机构组织实施,派出监察组予以配合;派驻监察机构的具体职责权限,则需要根据派出它的监察机关的授权来确定。如省派驻监察机构负责调查非省管的处级及以下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案件,可采取谈话、询问、查询、调取、勘验检查、鉴定等6项调查措施。调查职务犯罪行为,需要采取讯问、冻结、查封、扣押、搜查、留置等调查措施的,由联合调查的监察机关按程序实施。经省监委审批,按照“一事一授权”原则,派驻监察机构可以直接调查非本级管辖的、驻在部门管理的行业和系统处级及以下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经调查对违法的公职人员需给予处分的,经审理后提出处分意见,由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作出处分,或报省监委审批后由派驻监察机构直接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其中,涉及处级干部的,需移送省直纪工委审理;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依法调查本级管辖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案件。拟立案调查的,由派出监察专员办公室直接作出立案决定,报派出机关备案。经派出监察专员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谈话、询问、查询、调取等调查措施。需要采取其他措施的,报派出机关审批后,以派出机关名义行使,或者配合派出机关相应内设机构、派出机关指定管辖的监察机关组织实施。对违法的公职人员,需给予处分的,经派出机关审理后,提出处分意见,由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作出处分,或由派出机关直接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功能区所辖镇街,由派出功能区监察机构向其派出监察专员,履行前述监督、调查、处置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