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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华池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华池县监察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8-04-26 09:23   来源:中共华池县纪委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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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县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和省委、省纪委、市委、市纪委、县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县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负责对全县各乡镇、县直部门(单位)党组织和县委管理的党员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检查和处理全县各级党的组织和县委管理的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负责统一部署全县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二)主管全县国家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监委有关国家监察工作的决定,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权威,依法监察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情况,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违纪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保护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

(四)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章党纪党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决定,参与制定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地方性政策、制度、规定;负责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纪政纪教育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国家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对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进行遵纪守法、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和指导纪检监察系统干部培训工作。

(五)负责对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工作进行理论研究,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带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调查了解乡镇和县直部门制定有关政策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的建议;变更或撤销乡镇、县直部门纪检监察组织作出的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六)承办市纪委监委和县委授权交办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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